1、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①、②的所有要求,如投标人不同时满足以下①、②的所有要求,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个单位: 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4、信誉要求:(若组成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均需具备) 4.1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没有处于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况; 4.2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须提供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页截图。查询网址为: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5、各负责人资格要求 5.1设计负责人(1人):须同时具备: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机电或电气或电力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②社保证明材料(提供投入人员的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必须在对应所属的投标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购买,以社会保障部门加具公章或业务章为准)。(联合体投标时,设计负责人须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的人员。) 5.2施工负责人(项目负责人)(1人):须同时具备:①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②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③社保证明材料(提供投入人员的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必须在对应所属的投标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购买,以社会保障部门加具公章或业务章为准)。施工负责人须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联合体投标时,施工负责人须为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人员。) 注: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施工机械设备:/ 7、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7.1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须同时具有:①机电或电气或电力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②企业聘书;③社保证明材料(提供投入人员的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必须在对应所属的投标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购买,以社会保障部门加具公章或业务章为准)。(联合体投标时,须为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人员。) 7.2施工员(3人)、质量员(3人)、材料员(1人)、机械员(1人)、资料员(1人)必须同时具备:①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书;②社保证明材料(提供投入人员的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必须在对应所属的投标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购买,以社会保障部门加具公章或业务章为准); 7.3安全员(3人)须同时具有:①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②社保证明材料(提供投入人员的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必须在对应所属的投标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购买,以社会保障部门加具公章或业务章为准); 7.4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质量员(3人)、材料员(1人)、机械员(1人)、资料员(1人)和安全员(3人)都必须是施工单位的人员。 8.其他要求: 8.1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证照处于有效期内(需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8.2投标人(联合体施工单位)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内; 8.3投标人(联合体施工单位)须具有国家能源局(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或其下属监管局颁发的承装类五级(或以上)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内; 8.4 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须是未被有关部门明令取消投标资格或暂停承接业务; 8.5投标人一经中标,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均不得变更。确须变更的,须经招标人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8.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7提供对参与本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业绩、获奖、人员、财务、社保、纳税、各类证书等)的真实性、有效性签署的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投标承诺书)。 说明: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法批件证明其与原公司为同一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