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疾控中心能力建设暨生物安全防护项目一标段设备采购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绵阳市疾控中心能力建设暨生物安全防护项目(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标段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绵阳市疾控中心能力建设暨生物安全防护项目(项目名称)已由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绵阳市疾控中心能力建设暨生物安全防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绵市发改〔2024〕42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及地方财政配套等多渠道解决(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该项目的二维气相色谱三重串联四极杆质谱仪进行公开标。

1.2本招标项目由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绵市发改〔2024〕42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国信恒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标范

2.1建设地点: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50号。

2.2规模:建设综合实验楼 5000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4000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包含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媒介传染病方向)、放射卫生与核辐射应急实验室等,配套建设室外停车场、绿化等附属配套设施并购置相关设备。

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4设备名称:二维气相色谱三重串联四极杆质谱仪。

2.5招标范围:二维气相色谱三重串联四极杆质谱仪1台的供货、运输、卸货、现场保管、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及售后服务等。

2.6技术规格: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2.7交货地点: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50号。

2.8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点、规模、建设工期、段划分和本次招标量、、交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招标要投标人

3.1.1资质要求: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2投标人业绩要求:

近年(20220101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正在供货)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气相色谱三重串联四极杆质谱仪供货合同

无投标人业绩要求。

3.1.3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近年(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正在供货)不少于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无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3.2 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牌同委托。多种设备打包采购的,招标人应选择其中主要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主要设备包括: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1029开始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网址:http://ggzy.my.gov.cn)-“用户注册登录”,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11180910,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    /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人: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址: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 50号

   编:621000

人:王老师

   话:0816-2222185

   真:/

电子邮件:/

   址:/

开户银行:/

   号:/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国信恒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20层3号

   编:610000

人:陈先生

   话:028-68098268

   真:/

电子邮件:/

   址:/

开户银行:/

   号:/

 

                                      20251028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生产制造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合同额、供货数量、技术规格等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采购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招标公告发布的次日起算并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审核发布的时间为准(发布招标公告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该为2008年12月22日。


来源网址:http://www.ggzy.gov.cn/information/html/a/510000/0101/202510/28/0051098d04ce8d344b0699d553b1a4e5f9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