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运用科学和技术的方法合理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造价、合同承包价、工程结算价和竣工决算价,以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其主要内容涉及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多个部门。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各个阶段,是市场各方主体博弈的核心,直接关系着投资效益。当前,工程造价管理确实存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计价行为不规范、低于成本价恶性竞标和工程款结算不及时等问题。对此,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强政策研究,陆续出台和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和政策。
一、关于加快政府投资领域法制建设,依法加强投资控制
2019年,发展改革委推动出台了政府投资管理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全面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一是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环节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并明确审查重点,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论证由浅入深、由粗到细,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二是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保障建设实施环节、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约束性。三是严格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管理,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四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防范政府投资项目未批先建、随意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等。
财政部不断完善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各项财政制度与政策,如制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制度,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管理。
二、关于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
2020年9月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大力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行为。
2014年,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提出要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2017年,印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规定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有助于落实建设单位责任,有利于施工企业进度款回收和资金使用,预防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进一步保障施工企业、中小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关于加快推动招标投标法修订,研究完善评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通行做法,也是目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的建设领域招标采购的一种基础性评标方法。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要求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针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目前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动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将解决“最低价中标”问题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拟通过将物有所值确立为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处理程序、鼓励招标人在设定评标标准时合理考虑后期综合成本、建立履约验收和履约情况评价机制等,综合施策解决“最低价中标”所引发的“低质低价”问题。
2020年7月,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我部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避免“低价中标”、“恶意竞标”现象,提高投资效益。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部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启动建筑法修订,拟在建筑法中增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强化计价依据和计算方法、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等相关条款。二是继续推进工程造价改革,贯彻落实改革工作方案,逐步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三是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修订工作,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增加施工过程结算相应条款。切实缩短项目结算周期,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压力。
发展改革委将积极配合推动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好工程造价在投资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建设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财政部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现有法规制度,推动各地方、各部门在解决政策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上做好文章,同时将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继续做好相关研究工作,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010-589332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