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天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提高执法水平、健全法律法规、创新治理方式、强化队伍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对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仍存在职责边界不清、执法力量配备不足、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需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解决。您提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保障的建议,对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关于城市管理执法职责边界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改革要求。我部在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同时,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把厘清职责边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争形成共识。我们将适时编制城市管理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指导地方厘清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与其它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边界,因地制宜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二、关于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问题
我部于2020年7月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装备包括执法用车的配备标准,并要求各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加强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装备资金投入,确保实际执法工作需要。
三、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应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据不完全统计,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的要求,湖南、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省份结合实际,确定了本地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我们将继续指导推动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四、关于城市管理执法经费保障和人员待遇问题
城市管理属于地方事权,应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经费保障,支持相关工作开展,保障执法人员的薪酬福利。您提到的参照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设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岗位津贴的建议,有利于提高城管执法人员待遇,调动城管执法人员积极性,我们将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推进。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5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