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建筑物保温材料的技术选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禁止使用外墙外保温技术
外墙外保温技术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的欧洲,20世纪60年代,美国从欧洲引入外墙外保温技术。几十年来,欧美对此类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了大量的基础研究。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欧美国家外墙外保温系统已形成健全的、系统的规范标准体系。
我国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外墙外保温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也比欧美等国家晚许多。1986年3月,我国发布第一个节能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于1986年8月1日施行,此标准以节能30%为目标。随着国家对建筑节能要求不断提高,节能设计标准从50%、65%、75%再到北京现在的80%,外墙保温的相关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完善、升级和提高。有关保温系统的各项配套材料标准,以及相关实验方法标准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并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向国际先进水平靠拢。
目前,按照基层墙体与保温层的位置关系,外墙保温可分为外保温、内保温、夹心保温和自保温四类,各类保温形式各有各自的特点。从技术适应性上看,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不一样,外墙外保温和内保温各有各自的适用范围,不宜搞全国一刀切。内保温系统比较适合建筑保温隔热指标要求不高、所在气候条件不太恶劣的地区应用,例如长江流域所在的夏热冬冷气候区;外墙外保温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能充分发挥保温材料的保温效能,达到较高的节能效果,在寒冷与严寒地区,使用外墙外保温较为适合。我国建筑物应按气候分区的不同要求,依据国家或地方标准,对墙体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对墙体保温形式进行选择,不宜在全国范围内强制统一。
为落实消防法和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2020年4月,我部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2020年6月,我部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其第十八条规定,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的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进行现场抽样查看。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做好《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的实施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
二、关于大力发展结构自保温一体化技术体系
我部已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绿色产品评价 绝热材料》GB/T35608和《绿色建材评价标准 保温系统材料》T/CECS10032,作为国家绿色产品和绿色建材产品评价/认证依据,指导开展绿色保温材料相关工作。
三、关于将防火阻燃技术纳入相关标准规范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6号)明确提出,要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提出,要加大绿色阻燃保温材料研发。目前,建筑保温工程使用的岩棉、玻璃棉、泡沫玻璃、EPS苯板、XPS挤塑板等保温材料均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中涉及的有机保温材料标准均明确规定材料燃烧等级需达到B级(难燃材料)要求,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要求。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外墙外保温系统维护保养要求,要求定期检查,发现有质量缺陷或特殊环境后及时进行修缮,加强事故预防,避免出现重大问题。二是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建材产品认证工作,培育绿色保温材料生产示范企业,加强与下游用户的衔接,推动绿色保温材料在建筑中推广应用。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绿色保温材料标准体系,推动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开展重点产品国际对标,以标准引领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升。四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大型骨干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组建技术攻关团队,开展新一代保温材料部品化和结构保温装饰一体化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创新研发。五是鼓励更多的保温系统设计涌现,给市场主体更多选择。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010-589338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6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