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小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更新过程中老旧建筑改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和老旧建筑改造工作。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通过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加强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实施小区内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将老旧建筑改造作为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推动加强老旧建筑改造利用。2007年以来,我部持续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高公共建筑节能水平,累计完成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4亿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亿平方米。2017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规划标准规范和管理体制机制。2017年12月,我部将北京等10个城市列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探索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有关技术标准和审批机制等经验。2018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城〔2018〕96号),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既有建筑情况调查、定期维护、安全管理、拆除管理等制度。2019年9月,我部推动开展老厂区老厂房更新改造利用试点,探索城市老厂房产业转型、活化利用路径,总结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建筑审批、项目管理等工作经验。此外,我部结合已经开展的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指导各地优先将旧厂房用于公共文化、体育、养老和创意产业。目前,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更新改造老旧建筑,在推动文化传承、塑造特色风貌和促进低碳发展等方面取得积极效果。如北京市探索更新首钢老厂区,打造城市复兴新地标;广州市开展“三旧”改造、“三园”转型、“三乱”整治,老城区焕发新活力;景德镇市改造利用原国有陶瓷厂厂房,打造创新创业街区。
(二)制定老旧建筑改造有关标准。2015年以来,我部先后发布《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376-2015)、《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2016)、《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JGJ/T112-2019)、《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J/T117-2019)等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物维修改造的设计、施工等技术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专门规定建筑修缮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条件不具备时,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明确了老旧建筑改造工作的基本目标。2020年4月,我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其第四十条规定明确,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一些地方还结合实际,发布了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如河北省发布《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技术标准》;重庆市发布《既有民用建筑外门窗节能改造应用技术标准》;广东省发布《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改造设计规范》;河南省发布《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技术标准》,明确老旧改造的节能、结构、加装电梯等方面技术要求。
(三)简化老旧建筑改造审批手续。近年来,我部指导各地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不断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时间。2019年,在北京等试点城市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保障群众权益的前提下,支持既有建筑功能混合利用,根据既有建筑改造内容、风险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建立并公布不同类型建设工程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切实简化立项、用地、规划、建设、验收、市政公用等手续,构建快速审批流程。各地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围绕提高老旧建筑改造项目审批效率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良好成效。如有的地方推行老旧建筑改造方案由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认可后,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手续,对于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有的地方探索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对于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有的地方鼓励相关各方一次性联合验收。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当前,我国城市已由大规模建设阶段转向更新发展阶段。城市更新是盘活存量空间、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路径,对不适应现代发展需要的老旧建筑进行改造是城市更新的重点工作。您的建议对推动城市更新、提升既有建筑品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部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在加快推动城市更新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研究建立完善城市更新的制度机制。在深入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适应大规模城市存量改建、扩建和改造的工作机制,推动健全城市更新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城市更新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拆除等全周期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有关标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存量改造的土地、规划、财税、金融、项目审批等政策制度,为破解老旧建筑改造难等问题提供支撑。
(二)推动加强老旧建筑改造利用。持续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抗震加固等同步实施。在城市更新中支持旧建筑物功能混合利用,推动绿色健康住宅应用示范。指导各地充分考虑应对疫情等突发事件需要,实施大型公共建筑应急功能提升改造工程。
(三)优化老旧建筑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继续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及时推广地方改革典型经验和做法,简化老旧建筑改造的项目审批流程,大力推进“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老旧建筑改造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审批程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升老旧建筑改造审批效率。
(四)完善老旧建筑改造技术标准。加快推进《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防火标准》《历史保护地保护利用项目规范》等编制工作。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生态修复功能修补、完整社区建设等,适时组织修订完善相关老旧建筑改造标准,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编制完善适用于地方实际情况的老旧建筑改造标准规范,为老旧建筑改造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010-5893338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8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代表议案建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