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3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厉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工程质量保险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程质量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的基本手段,也是发挥市场对工程质量保障作用的重要途径。我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保险,积极推动质量保险各项工作。一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2005年,会同保监会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推动工程质量保险有序发展。二是指导地方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2017年,印发《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上海、江苏、浙江等9个地区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三是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保险顶层设计研究。在总结国外质量保险制度和国内试点经验基础上,委托协会、高校开展质量保险相关课题研究,提出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实施路径,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质量保险制度。

  一、关于立法层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建议

  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助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加快培育和发展工程质量保险。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我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明确了质量保险工作目标和路径,通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等方式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保险相关政策措施出台。

  关于您提出在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及住宅领域强制实施质量保险的建议,我部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从实践情况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了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对推动工程质量保险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工程质量保险尚处于地方试点探索阶段,是否需要通过立法强制实施,需做进一步研究论证。

  二、关于明确风险管理机构法律地位的建议

  风险管理机构受保险公司委托对被保险工程潜在质量风险定期开展检查评估。风险管理机构作为质量保险机制中关键一方,在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督促工程各方主体落实质量责任,以及推动工程质量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上海市印发《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在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机构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我部将认真梳理总结地方经验,适时启动风险管理机构职责研究工作。

  三、关于保费列支出处的建议

  为提高投资控制水平,规范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等行为,我部研究编制了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组成,并将工程保险费作为建设工程概算科目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中。财政部认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对企业购买保险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予以税前扣除。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等均可在税前扣除。此外,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工程质量保险主要属于地方事权,应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并安排经费保障。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工程质量保险发展的建议很有针对性。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强化顶层设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调研,系统梳理国内外保险情况,组织力量加强保险关键共性问题研究,完善质量保险机制,积极推动质量保险发展。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5日

来源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202112/20211223_7634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