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30、486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对关于出台《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已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总体原则上,要求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在资金来源上,规定国家对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此外,国家还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在保护规划上,规定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在保护措施上,规定历史文化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同时还规定了禁止从事的活动。对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等。因此,对于符合历史文化名村条件的传统村落,其保护与管理适用《历史文化名称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二、保护现状

  2012年8月,我部会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建村〔2012〕125号),建立村落传统建筑、村落选址和布局、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个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传统村落的保护价值,认定传统村落的保护等级。

  2013年12月,我部启动传统民居调查,已完成全国传统民居类型、代表建筑和传统建筑工匠的逐县调查,编写出版了《中国传统民居类型全集》。目前,正分省组织开展传统建筑特征解析和传承研究,研究传统建筑形成的内在机制和精神内涵,包括传统生态技术的运用和传承等。开展传统生土民居、窑洞民居、石砌民居、抬梁式木结构民居、穿斗式和井干式木结构民居、砖砌等传统民居建造技术等调查、记录。

  2014年4月,我部会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要求各地抓紧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规划必须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并制订保护管理规定,提出传统资源保护以及村落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明确要求传统村落应挖掘社会、情感价值,延续和拓展使用功能;挖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开展研究和教育实践活动;挖掘经济价值,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旅游;每个中国传统村落要确定一名省级专家组成员,参与村内建设决策,现场指导传统村落保护修缮。

  2014年,农业部开展中国最美休闲乡村推介活动,在全国遴选了历史古村落21个、特色民居村29个。同时,开展宣传推荐工作,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向社会展示传统村落的魅力,推进传统村落积极发展休闲农业,促进传统村落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

  三、下一步工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我部正抓紧开展有关工作,拟通过条例修订,明确编制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责任,提出传统要素风貌修复、传统村落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落实传统村落保护制度,建立传统村落濒危警示和退出机制;明确各级政府保护发展责任和义务,建立方便公众参与的舆论监督制度。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积极推动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并结合您提出的建议,开展相关立法研究,适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1日

来源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201511/20151117_2256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