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加快解决农民工住房困难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多渠道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工为我国城市建设和产业升级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央高度重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总的思路是:坚持市场化方向,实行政策支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农民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租赁社会住房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也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或给予一定住房补助。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也提出,采取公租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统称公租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可以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租房,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二、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对于在城市稳定就业,收入较低,无力通过市场解决基本住房的农民工家庭,政府有责任向他们提供住房保障。各地主要通过重点发展公租房,来满足农民工基本住房需求。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明确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为此,我部也要求地级以上城市2013年底前要明确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2015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5]48号),要求各地拓宽公租房申请渠道,实行常态化受理,提高审核效率,实施轮候制度;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准入门槛。各地根据中央要求,积极探索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政策措施,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例如四川省明确每年要将30%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定向安置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各地普遍在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了公租房,专门用于解决农民工住房困难问题。
三、多种方式对农民工实施住房保障
2013年我部会同多部委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明确原用于廉租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可以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租房保障。在筹集公租房的过程中,要采取集中新建、配套建设、购买和长期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在城市新建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配套建设面向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公租房,避免农民工居住区大规模集中。要通过混合居住,促进社会融合,建设和谐社区。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进公租房建设运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财政部会同我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明确建设运营公租房项目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条件、适用范围、政策体系和运作流程等。目前,各地正在贯彻落实该文件。
五、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租房房租
租赁住房是有效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我们积极支持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缴存群体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缴纳,“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为进一步放宽租房提取的条件,我部2015年1月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放宽了租房提取条件,扩大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无房职工租住公租房或市场租房的,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