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保护传统村落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力度,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您提出的严格控制乡村建设行为、加强乡村规划管理等建议很有参考价值,部分建议已作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工作内容,正在推进。
一、关于加快推进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乡村建设的专门法律法规目前只有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该条例没有对传统村落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现行《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涉及传统村落保护问题。为解决传统村落保护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我部目前正抓紧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拟明确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责任,提出传统要素风貌修复、传统村落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濒危警示和退出机制,明确各级政府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责任和义务,建立方便公众参与的舆论监督制度。
二、指导传统村落编制保护发展规划
2013年,我部印发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要求传统村落编制保护发展规划时充分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分析传统村落选址与自然环境特征、村落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特征、传统建筑特征、历史环境要素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评估其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并制订保护管理规定,提出传统资源保护以及村落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
三、加强传统村落建设管理
2014年,我部会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要求地方加强传统村落建设管理,明确在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区内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严禁拆并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一律暂停;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区划内相关建设及文物迁移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传统建筑工匠应持证上岗,修缮文物建筑的应同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此外建村〔2014〕61号文件还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要注重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注重经济发展的延续性,让村民享受现代文明成果,实现安居乐业,并要充分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
四、加强传统村落监管措施
我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等部门组织各地通过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传统村落各类文化遗产数量、分布、现状等情况,记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村内基础设施整治等项目实施情况,为传统村落保护项目选择、组织实施、考核和监督奠定基础。对于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我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等部门将从2015年起每年对前一年获得中央财政补助的保护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级部门进行自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和技术指导是否有效,项目实施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存在建设性破坏、中央财政补助项目是否起到保护作用、项目设计水平和实施质量,以及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情况等。在督查过程中发现较为严重的破坏传统村落的现象时,省级有关部门将向相关村落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破坏情况严重并经中央有关部门认定不再符合中国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将在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进行通报。
五、加强传统村落房屋建设指导
为推动传统建筑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我部在2013年启动了全国首次传统民居调查,历时9个月,组织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管理人员和1200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调查记录了1692种民居、3118栋代表建筑、1190名传统工匠,最终归纳整理出599种民居类型,编撰出版了《中国传统民居类型全集》。在此基础上,我部正分省组织开展传统建筑特征解析传承研究和建造技术研究,研究传统建筑形成的内在机制和精神内涵,以及传统生态技术的运用和传承等,指导城乡建设,避免农村出现建筑“大、洋、怪”和“千村一面”、缺乏乡村特色等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