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进度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国务院高度重视。2015年10月和2016年3月,国务院两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我部按照早安排、早开工、早见效的要求,积极部署各地落实项目和贷款资金,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去年完成开工建设各类棚户区601万套(户),今年计划开工建设各类棚户区600万套(户),到5月份已完成开工282万套(户),棚户区改造正有序推进。
一、关于改异地拆迁为原地拆迁
棚户区改造中,积极鼓励地方通过原地拆迁安置方式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保障群众充分的选择权。一是《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该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按照规划要求,棚户区改造土地腾空后仍为住宅的,原则上要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二是按照规划要求,棚户区土地腾空后不能作为住宅,需要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三是房地产库存量大的地方,积极鼓励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给棚户区居民提供更多的选择,既可选择新建商品房,也可选择二手房,方便棚户区居民生活工作需要。
二、关于降低改造成本
近年来,中央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2015年、2016年分别下达中央补助资金,专项补贴棚户区改造。为支持地方推进棚户区改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优惠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降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成本。
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棚户区改造属于地方政府事权,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推进棚户区改造需要充分尊重居民意见,提供符合群众意愿的安置方式。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指导督促各地在棚户区改造中,给棚户区居民提供更多的安置方式选择权,并配合财政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