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规范化处理小城镇(乡村)生活垃圾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工作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委,大力推进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农村环境面貌发生了可喜变化。
一、关于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关于垃圾有偿分类。您提出“采用政府补贴回收可再生垃圾,增加居民源头分类的积极性”“垃圾分类处理”等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目前,部分省市正在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有偿分类的做法。如北京实行“互联网+垃圾分类新模式”,居民下载“分一分”APP,对自家垃圾分类后,交由分类指导员确认,视分类正确程度给予居民个人账户积分,居民用积分可换取米、食用油、肥皂等奖品。
关于垃圾分类方法。2015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等10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提出开展农村垃圾先户分类、再保洁员分类两次分类方法。目前四川省广泛运用两次分类法,经分类后,垃圾可减量60%以上,既实现可回收垃圾资源化利用,又大大减轻了末端处理设施的压力。
二、关于实施垃圾相对集中处理
我部在总结各地实践基础上,提出农村垃圾治理要源头分类减量先行,对于分类减量后的垃圾根据道路交通、经济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合理的收运和处理方法。要求各地不能“一刀切”地推行一个模式,特别是一些地域面积大、经济欠发达的县市,不能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盲目推行全收全运集中处理。像四川、广西等经济欠发达、县域面积大的地方,推行源头分类减量、适度集中处理模式比较适宜。通过分类可实现垃圾减量,减量后剩余的垃圾,区分近郊、远郊、偏远村庄的不同,可以分别选在县市、乡镇或村进行最终处理。像山东、江苏等经济发达、县域面积不大的地方,推行城乡一体化模式比较适宜,将城市环卫设施、技术和管理模式延伸覆盖到镇和村,对农村生活垃圾实行统收统运,集中到县市进行最终处理。
三、关于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考核指标
建村[2015]170号文件要求各地建立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机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由我部等10部门对各地农村垃圾治理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落后的省份约谈相关负责人。按照建村[2015]170号文件建立农村垃圾治理逐省验收制度的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验收办法,明确由第三方进行核查,并开展督查工作。目前31个省(区、市)都按建村[2015]170号文要求制定了本地区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并将治理工作成效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经过第三方核查、复查和综合评审环节,四川、上海、山东、江苏4省市已经通过中央部门的验收。今后,我部将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省份进行验收,对已经通过验收的省份组织开展“回头看”,对出现反弹情况的省份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验收结果认定。同时,我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展缓慢的省份开展专项督查。
四、关于推动垃圾处理市场化
我部积极指导各地建立农村生活治理市场化运作机制。目前,不仅山东、江苏、广东等发达地区已经普遍推开,四川、江西等欠发达地区也正在逐步实施。如山东全省推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半数以上的县(市、区)已经实行了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北京环卫集团等一批有实力的企业进入了城乡环卫保洁市场。从已经开展企业化运行管理的地方实践看,这种服务外包模式大大提高了清运保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实现了管干分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