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28号(商贸旅游类19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江南水乡古村落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提案,答复如下: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落实加强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要求,近年来,我部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您提出传统村落要形神俱保、处理好传统民居保护中的产权问题、编制保护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鼓励人口回归等建议,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很有借鉴意义,部分建议已作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工作内容,正在推进。

  一、建立传统村落名录保护制度

  为遏制传统村落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过程中不断消失或遭到破坏的态势,自2012起,我部会同文化、文物、财政等部门启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经过4年多的努力,调查了1.5万余个有一定历史文化资源的村落,分3批将2555个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其中江南地区的江苏省有26个,浙江省有176个,安徽省有111个。今年有关部门还将公布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

  二、加强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2014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提出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原则,以及保护文化遗产、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文化遗产、建立保护管理制度等主要任务,明确要求地方要保护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重点修复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区;保护古路桥涵、古井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通过挖掘传统村落社会、情感价值、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合理利用文化遗产。这为指导各地保护传统村落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加强保护规划编制实施管理

  根据《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30号),我部按照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尊重传统、活态传承、符合实际、农民主体的原则,指导地方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中远期保护项目需求表、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相关规划和保护项目计划要通过我部及有关部门技术审查后,才能实施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对传统村落的建设管理,建村[2014]61号文要求在传统村落规划区内开展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一律暂停,并且要求每个中国传统村落都要确定一名省级专家组成员,参与村内建设项目决策,现场指导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等。此外,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四、支持传统村落改善人居环境

  建村[2014]61号明确提出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并给予资金支持。2014年,中央财政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传统村落的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示范、基础设施完善、公共环境整治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项目建设。截至2016年6月,中央财政已分5批对2433个传统村落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江苏省有22个,浙江省有169个,安徽省有106个。经相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共同努力,传统村落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促进了人员返乡,恢复了传统村落活力,带动了传统产业复兴和乡村旅游迅猛发展。

  下一步,我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指导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开展不同类型传统民居保护修缮的基础性研究和示范,探索传统村落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9日

来源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201611/20161108_231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