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将教育布局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教育设施是城市和居住(小)区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建议提出的将教育布局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对完善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很有参考价值。
一、关于当前我国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
城乡规划法把规划区内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包括教育设施)。《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等规划内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对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布局、规模等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明确了居住区、居住小区幼托教育设施的用地指标、建设规模和设置要求,要求根据人口规模合理确定教育设施。按照该规范要求,居住人口在3-5万人时应配建中学,居住人口在1-1.5万人时应配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居住人口在1000-3000人时宜配建托儿所,而且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的问题,并明确了同步建设城镇学校、依据学龄人口情况预留用地、老城区学校改扩建等教育设施建设相关要求。这些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确保了地方政府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将教育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公共服务设施,与城乡各功能同步规划、调整,实现协调发展。
二、关于继续推进教育设施纳入城乡规划的措施
我部将从标准制定、指导规划编制、督促规划实施、督促规划程序规范化4个方面继续推进教育设施纳入城乡规划。一是开展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标准修订工作,将结合新的城乡发展特征,深化完善教育设施的配套标准及规划建设要求,增强标准的适应性。二是指导地方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科学预测人口变化的趋势,分析人口结构特征,按照常住人口数量,合理配置教育设施,进一步完善规划布局,满足教育服务需求。三是督促地方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设置要求,依法对教育设施建设进行规划许可,保障在居住用地开发建设时,教育设施同步建设,方便居民就近使用。四是督促各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在规划制定、审批过程中,充分征求教育部门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