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21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对关于进行城市科学规划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规划要有全局性、长远性以及加强公众参与的意见和建议很有针对性,也符合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我国城市发展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战略方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强相关工作的要求。

  一、关于城市规划要有全局性,要征求各方意见及人大审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定的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意见,编制完成后要依法公示,并规定了公示时间,经人大审议通过后才能上报审批。您提到的在企业或政府部门边上配建居民区,是建国初期社会管理制度等历史原因造成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打开隔断城市道路的大院,以打通城市道路网系统,改善城市交通。

  二、关于城市规划编制要有长远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一般期限为20年,可以展望至更长远,同时严格限定了城市规划修改的要求和上报审批程序,防止随意修改经批准的法定城市规划,提高城市规划严肃性,保障城市规划执行的长远性。这也将有效防止因城市规划修改造成的短命建筑的产生。

  三、关于城市发展应制定清理烂尾楼法规政策。我部一是将进一步完善开发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发项目全过程动态监管,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烂尾楼”项目处置工作,分析原因,综合施策,提出针对性处置措施,积极推动问题解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对涉及审批执行工作的,涉诉法院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筹运用法律手段化解;需要与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建立协调机制,共同解决烂尾楼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22日

来源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201611/20161110_2294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