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明确提出“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近年来,我部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指导和支持地方开展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一)加强法规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制定并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污泥处理处置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明确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二是明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安全处置污泥的责任;三是明确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的成本;四是明确违反条例处置污泥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配套政策。修订颁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加强排水许可管理,从源头防止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为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创造条件;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明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提高征收标准,明确将污泥处置费用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费。
(三)加快设施建设。指导各地按照《“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累计安排了约20亿元支持各地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遴选了7个技术成熟、有一定推广价值的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其中有2个采用厌氧消化与沼气利用的工艺。
(四)强化技术指导。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确定了“集散结合、适度集中”的污泥处置设施布局要求;先后制定了污泥处置的一系列泥质标准;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污泥流化床干化焚烧等运行管理技术规程,以及相关设备和产品标准,基本建立涵盖污泥泥质、设备、技术、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
(五)加强监督考核。针对许多地方不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相关设施建设滞后、违法倾倒和不规范处置污泥等问题,我部与环境保护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总量函[2016]391号),决定对各种不规范处置污泥的行为,扣减该部分污泥对应的城镇污水处理COD和氨氮削减量。
我部赞同您提出的先处理再处置、通过厌氧实现污泥减量后再处置的建议。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以下工作:
一是打通污泥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的出路。积极协调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等有关部门打通污泥产品土地利用的出路;指导各地选择“绿色、环保、循环、低碳”的污泥处置技术路线,“以资源化带动产业化”;组织编制并尽快出台污泥稳定化控制标准,推动污泥的规范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鼓励采用污泥厌氧消化与沼气利用、沼渣堆肥生产有机碳土用于培育“移动森林”,已在湖北襄阳等地取得初步成效,目前正在指导京津冀地区研究推广。
二是严格监管,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协同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转移、倾倒、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严格依法处罚。
三是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落实国务院“水十条”要求,正在组织编制“十三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将污泥处置的要求作为重要内容;协同发展改革委加快编制“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山东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