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5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王予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西宁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近年来,我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标准规范。一是修订工程技术规范。2015年6月,在原有技术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进一步明确地下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和管线入廊等技术标准,同时对管廊的施工和验收作出规定。二是编制运营维护标准。正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技术标准,明确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监控预警工程等方面的技术参数和标准,加强地下综合管廊施工验收规范性。

  (二)明确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2015年11月,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明确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的费用构成和影响因素,指导各地统筹考虑地下综合管廊全生命周期内的管线敷设、更换、占用空间、节约资源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管线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形成合理收费机制,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争取优惠资金支持管廊建设。积极协调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等多渠道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一是深化部行合作,加大资金支持。2015年10月,先后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签署部行合作协议,印发《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发挥政策性、开发性信贷资金优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是明确优惠政策。2016年协调人民银行,通过抵押补充贷款(PSL)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来源,支持其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促进降低融资成本。随后,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用抵押补充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PSL资金使用的具体细则。截至2017年1季度末,国家开发银行用于地下综合管廊的PSL资金余额为77亿元。以上各项政策的制定,可为各地的管廊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西宁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形成管廊建设的模式机制。

  二、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您的建议继续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加大工作力度,会同人民银行引导国家开发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积极支持各地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过程中利用PSL资金,降低管廊建设融资成本。二是细化标准,结合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定价收费工作经验,加强顶层设计,力争出台可操作性更强的管线入廊收费标准测算公式,健全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三是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持续跟踪各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验收工作情况,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尽快出台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技术标准,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确保地下综合管廊规范化建设、运营。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010-589330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6月28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来源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201710/20171017_2343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