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升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地下防水工程,保障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耐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提升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水平,保障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耐久使用,近年来,我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制定工程技术规范和运营维护标准。一是发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对地下综合管廊的使用材料性能、抗渗等级、拼缝密封等提出明确要求。以强制性条款规定“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明确提出“综合管廊应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防水设计,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并应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规定不同地下综合管廊埋置深度应对应不同设计抗渗等级,随着埋置深度增加,抗渗等级逐步提升;对防水混凝土的品种、氯离子含量和含碱量提出要求。以上条款规范了地下综合管廊防水工程建设,可以有效减少因渗水导致的钢筋锈蚀、混凝土腐蚀等现象。二是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技术标准。从技术层面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操作流程,进一步强化地下综合管廊防水质量。
(二)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我部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指导地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大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地下综合管廊防水工程质量。
(三)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立法工作。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地下管线设施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与此同时,各地管线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城市运行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我部起草了《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送审稿),提出了我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总体要求,并在规划、建设、综合管廊、运行维护、信息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在工作中积极采纳您所提出的建议:一是跟进《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在条例修改过程中提升管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要求,完善有关标准体系。二是指导各地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混凝土,确保地下综合管廊自防水效能。三是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强化管廊地下防水工程的技术规定。结合全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实践经验,加大研究力度,针对不同材料种类和使用环境,适时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标准,全面提升地下综合管廊外防水效果。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010-58933058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