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水资源综合利用,在城乡增建蓄水系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您所提“蓄水系统”与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十分吻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均明确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统筹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加强绿色蓄排与净化利用设施等建设。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我部、水利部开展了大量工作。
一、强化政府责任,防止“运动式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海绵城市是一种全新的建设理念和城市发展方式,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原则,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为此,我部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指导各地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构建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三大体系,明确近期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提出分期建设要求,编制重点区域的建设方案、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做好城市道路、排水防涝、绿地、水系统等相关规划衔接,将批准后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内容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有效防止“运动式建设”。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指导意见》,提出推进城市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加强城市水源保障与雨洪利用等9项重点工作,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二、强化政府部门协调合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海绵城市建设要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加强规划、城建、水利、市政、交通、国土等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形成合力,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我部与财政部、水利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目前两批共30个国家级海绵试点城市均成立了党政一把手牵头的领导小组,设立海绵城市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三、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
我部印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海绵城市建设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构建海绵城市标准规范体系框架。组织修订与海绵城市建设密切相关的涉及规划、建筑与小区、竖向规划、城市道路、园林绿地、水系等领域的10余项标准规范,编制《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水利部提出城市河湖水系重要控制节点的水位、流量、水质等关键技术指标,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城市蓄水系统建设质量。
四、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十二五”期间,我部实施“低影响开发城市雨水系统研究与示范”“城市雨水径流管理与径流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与示范”等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项目,围绕雨水收集及利用系统的规划、建设、效果等技术开展研究;“十三五”时期,将依托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继续开展包括雨水收集与利用设施相关技术的研究。我部组织对美国、德国等地进行考察,学习国外先进的雨水管理技术,对国家技术政策的制定起到有力的借鉴作用。试点城市结合实践需求,积极成立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研发中心,作为海绵城市技术服务的支撑单位。如,吉林省依托吉林大学等单位成立吉林省海绵城市工程技术中心,武汉市、西咸新区、重庆市设立海绵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养护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政府应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为强化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我部每年汛前部署检查和安全度汛工作,要求各地落实责任、加强设施维护、强化易涝点整治、完善应急机制等。我部制定《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68-2007)《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对排水管道养护质量检查办法,养护频率和运行状况等也做了相关规定。
六、关于增建蓄水池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规定,要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建设和改造超标雨水径流排放设施。超标雨水排放系统的建设是有必要的,但应结合城镇现状和发展建设需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明确,要综合考虑建设效果和投资效益,确定调蓄系统的规模。城镇排水应结合城镇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自然蓄水排水设施,遵循低影响开发理念,采取自然水循环的模式,水体调蓄为先、绿地广场调蓄次之、调蓄池和隧道调蓄工程等灰色设施在后。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水利部等部门,通过抓好海绵城市试点,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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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