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302号(城乡建设类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傅建荣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发展循环紧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建筑垃圾大量产生,资源化利用率偏低,成为垃圾围城的重要因素。你们的提案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系统分析了建筑垃圾资源化的途径,从多个方面提出了措施建议,对于我们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目前,我部正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将采用综合性措施,在前端严格核准制度、强化产生申报、规范拆解行为、加强运输管理,在中端加快设施建设、提高处置水平、实现联单管理,在后端推广再生产品、研发技术装备、加强监督考核、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结合你们的建议,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深入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导

  把建筑垃圾消纳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编制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科学预测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回填、消纳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实现处理能力与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相匹配。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证设施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针对处理设施特点,结合当地条件,统筹做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工作。

  二、加强立法工作

  目前,我部正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工作,准备纳入建筑垃圾管理有关内容。同时,在全国人大环资委正在开展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中,也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内容,为今后的法律修订做好准备。此外,我部正在积极开展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立法准备工作。

  三、加强政策扶持

  一是加快设施建设。为防止建筑垃圾私拉乱倒行为,坚持疏堵结合,严厉打击的同时,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形成能力。新建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实分区作业、堆填高度、分层厚度、边坡角度以及防排水系统、场内道路等相关要求。

  二是保证设施用地。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提出合理的用地政策,考虑建筑垃圾处理后复垦等功能需求,采用临时用地等方式,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建设。统筹场地平整、生态修复和边坡治理等项目的土石方需求,拓展建筑垃圾的消纳渠道。

  三是推进产品应用。指导各地根据实际,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使用实施动态管理。落实《新型墙材料推广应用行动方案》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完善再生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制度。优先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强制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结合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定期发布此类项目中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替代使用比例,在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等环节予以监管。在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城市生态修复和道路、园林绿化、人行步道、河道、河道护坡工程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中,加快推进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四是健全收费制度。由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费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收费标准,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是落实税收优惠。国家已出台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方面,对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砂石骨料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利用建筑垃圾等废渣生产的水泥、砖瓦、砌块、墙板及混凝土等建材产品,实行即征即退70%的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包括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这一优惠。在落实以上要求的同时,我部将继续争取相关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你们提案的内容,尽快发布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全面推进相关工作。

  感谢你们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010-58934756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17日

来源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201710/20171020_234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