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惠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多年以来,我部围绕垃圾分类开展了许多基础性的工作。一是开展试点示范。2000年,印发《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城环〔2000〕12号),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桂林8个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2015年,印发《关于公布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的通知》(建办城〔2015〕19号),选择北京市房山区等26个城市(区)作为分类示范城市(区)。二是发布相关标准。2003年,公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3),规定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标志和图形符号。该标准于2008年修订,名称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8),将生活垃圾类别分为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6大类,并下设14小类。2004年,公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以知晓率、参与率、分类收集率、资源回收率等指标考评分类效果,目前正在修订。三是提出指标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我部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将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可回收物作为强制分类类,并提出在46个城市和党政军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
总体来看,全国很多城市都因地制宜建立了垃圾分类管理体系。一是基本按照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明确工作思路,确定切合实际的工作目标。如,重庆以“干湿分离”为突破口,推进垃圾分类管理;深圳强调“源头充分减量,前端分流分类,中段干湿分离,末端综合利用”;宁夏提出“能卖则卖,有害单分,干湿分离”;杭州提出实现垃圾全分类、资源全回收、原生垃圾零填埋;桂林则要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完整链条。二是多数示范城市制定出台了垃圾分类地方性政策法规,并筹措垃圾分类专项资金。三是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基本建立,相当一部分示范城市在发展推广“两网融合”。四是示范城市均注重政府、企业、社会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良性互动,力求发挥各类责任主体的积极性。
具体来讲,一是管理模式有章可循,基本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运营、市场运作、公众参与、专业监管”的总体方向,大部分示范城市均成立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部门联动。二是制定方案稳步推进,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所有示范城市都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小区引领作用,推广示范小区成功经验。三是资金投入基本有所保障,在国家财政没有专项经费的情况下,所有示范城市均能积极筹措资金,开展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收运处置体系。
下一步,我部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抓紧推动建立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010-58934756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