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14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钱建民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善环卫工人用工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对环卫行业用工问题的调研及分析,对于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专项治理

  2012年,我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以下简称《意见》)。之后,我部多次组织地方环卫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落实情况,并赴内蒙古、上海等地进行督办调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综合运用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方式,加强对包括环卫保洁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前预防和重点查处。近日,我部印发《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评价工作和报送清扫保洁有关情况的通知》,要求各省级环卫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环卫市场化和用工情况。在以上工作基础上,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考虑组织开展环卫工人合法用工问题专项检查。

  二、完善福利增长机制

  《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环卫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一线环卫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召开环卫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部署《意见》落实和行业集体协商工作。自2011年以来,在上海市总工会推动和市绿化市容局支持下,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工会与市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开展了6次工资集体协商,上海市环卫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13.2%,比同期该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高出4.3个百分点。

  近年来,按照《意见》关于“对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环卫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配售”的要求,我部指导各地积极探索改善环卫工人居住条件的政策。2015年,我部先后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5〕48号)和《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2号),要求各地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准入门槛,逐步将环卫工人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部分省(区)已经把环卫工人纳入了公租房优先供应对象,解决了一些住房实际困难。同时,一些地方对解决环卫工人子女入学问题进行了探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等旗区设立环卫发展基金对困难环卫职工进行救助,对纳入低保家庭的困难环卫职工子女考取大学的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就学补助。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已从法律和制度上将环卫工人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同时,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减轻参保人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切实推进环卫工人住房、子女入学、医疗及工资福利等问题的解决。

  三、营造关心关爱环境

  每年10月26日,我部联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向全国环卫工人发出《致全国环卫工人的慰问信》,分别刊登在《工人日报》和《中国建设报》上,对全国环卫职工表示亲切慰问,呼吁全社会尊重环卫工人,珍惜环卫工人的劳动果实。2014年2月,我部召开全国城市环卫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环卫工人表扬会议,表扬来自全国各地环卫一线的332名优秀环卫工人,并组织受表扬的环卫工人参观首都风貌和建设成果。目前全国有17个省、市、区设立了省级环卫工人节,有470多个城市设立了市环卫工人节,通过开展关心慰问环卫工人活动,营造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的社会氛围,中央主要媒体及所属网站运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一些地方庆祝“环卫工人节”的动态情况。通过这些活动,弘扬劳动光荣的传统美德,引导社会树立尊重环卫工人、珍惜环卫工人劳动成果的良好氛围。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宣传环卫行业先进个人和集体事迹,大力宣传各地环卫部门创新行业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关爱环境。

  感谢你们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010-58934756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17日

来源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201710/20171020_2342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