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17号(工交邮电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郭文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服务系统融合,助力智慧城市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分析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带来的便捷,提出了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其他城市客运方式的融合发展、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接入城市大数据共享平台和利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掘城市文化新载体等建议。我部高度重视您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

  一、我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2017年3月起,交通运输部会同我部及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研究起草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7年8月3日,正式对外公布。

  《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在方便群众短距离出行、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中的定位,提出要按照“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范运营服务行为,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二、关于推动共享单车与其他交通工具融合

  对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推动共享单车与公交、地铁、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融合,共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我们认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应科学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下一步,各部门将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结合城市特点做好慢行交通规划,加快自行车交通网络建设,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加强停放管理和执法监督,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明确相关发展政策。

  三、关于推动共享单车接入城市大数据共享平台

  对您提出的“推动共享单车接入城市大数据共享平台”,我们认为,这符合行业发展实际和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在《指导意见》里也予以明确。下一步,各地应当以鼓励发展、规范发展为总基调,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等,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规范企业运营服务,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时,鼓励各地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积极探索与企业的合作方式,拓展现有平台功能,加快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

  四、关于与共享单车合作发掘城市文化新载体

  对您提出的“与共享单车合作发掘城市文化新载体,丰富宣传教育手段”,《指导意见》提出将通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下一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建立与企业的合作机制,探索采用车身广告等新型宣教方式,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我部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结合智慧城市建设,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落实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010-58934291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部

来源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201710/20171024_2344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