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孝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农村生活垃圾得不到处理,污染村庄、河湖、土壤等问题,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仍然存在,仍是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问题。您提出的制定法规、成立相应机构等建议很有针对性。近年来,我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总体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2014年11月,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全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启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提出用5年时间实现全国90%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的目标,建立逐省验收制度。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我部等10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目前,这项工作得到了各地的积极支持。2016年,全国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已达到65%,四川、山东、江苏、上海、北京等5省市通过了10部门组织的农村垃圾治理验收。
二、关于明确责任并实施考核
按照建村〔2015〕170号文件精神,由我部统筹协调,开展全国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资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按照建村〔2015〕170号文件精神,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垃圾治理负总则,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有关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目前,地方各级政府普遍成立了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管理机构,多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乡镇层面由村镇所、环卫所、城建所等机构负责。如山东省推行城乡环卫一体化,不仅省市县三级全部成立了城乡垃圾治理办公室,乡镇也有相应的机构。
此外,各地普遍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考核制度。各省(区、市)高度重视,都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纳入了政府工作考核,并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作为重要指标。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考核制度。
三、关于完善法律制度和技术规范
1993年出台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工作的要求已不满足当前需要,我部正在组织修订,重点是明确各相关主体责任。待条例修订出台后,我部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此外,我部正在研究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指南》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科普读本》,将提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以及分类减量的技术规范和成熟经验。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010-58934706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