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环境治理中央财政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农村垃圾乱堆乱倒、城乡居住环境差距较大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近年来,我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以农村垃圾治理等内容为重点,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总体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2014年11月,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全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5电视电话会议,启动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提出用5年时间实现全国90%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的目标,建立逐省验收制度。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我部等10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目前,这项工作得到了各地的积极支持。2016年,全国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已达到65%,四川、山东、江苏、上海、北京等5省市通过了10部门组织的农村垃圾治理验收。
二、部署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
按照中央领导批示精神,针对农村垃圾乱排乱放、“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等问题,2016年,我部对北京等5省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实地调研,对18个县(市)开展试排查,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工作方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建立了垃圾治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于2016年12月召开了全国非正规垃圾排查和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于2017年7月完成排查工作,到2020年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三、关于加大有关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当年安排5亿元,从2014年起资金规模稳定在60亿元,重点解决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截至2016年底,累计支持超过9万个行政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央财政还通过农用地膜残膜污染防治基金,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支持力度。2016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编制出台《“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6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0亿元,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通过以城带乡、设施共享等形式将设施服务能力扩展至农村。
四、关于设置乡镇垃圾治理机构并保障人员编制
目前,乡镇普遍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农村垃圾治理。按照建村〔2015〕170号文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垃圾治理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有关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目前,各省(区、市)及以下政府普遍成立了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管理机构;乡镇也在原有部门、人员基础上明确了责任部门,由乡镇的城建所、环卫所、村镇所等负责农村垃圾治理。如山东省推行城乡环卫一体化,不仅省市县三级全部成立了城乡垃圾治理办公室,乡镇也有相应的机构。关于人员编制和必要经费,应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指示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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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