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36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戴海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垃圾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制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的问题

  为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16年11月,我部在浙江省金华市召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现场培训班,宣传推广浙江金华等地经验,要求各省(区、市)学习借鉴,并选择代表性的县(市、区)开展示范。2017年6月,我部公布第一批100个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名单,湖南省望城区、攸县等5个县(市、区)入选。我部要求示范县在两年内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覆盖所有乡镇和80%以上的行政村。到2020年底,我部将每年组织开展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

  鉴于各地区经济条件和自然条件差异较大,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基础参差不齐,各地区推行分类减量的目标和要求应有所不同。我部要求各地结合自身条件,开展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在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时,将提出普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要求。但现阶段不宜强制要求所有距离终端处理设施30公里以上的镇村必须进行源头分类减量,有些距离较远、交通极为不便的村镇可就地建设小型无害化处理设施。

  二、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为几类的问题

  我部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基本思路是每类垃圾要有明确的处置去向,分类的种类不能过细,要简单易懂、便于操作,且成本在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承受范围内。如,浙江金华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分类方法符合实际,首先由村民分为“可烂”和“不可烂”两类,再由保洁员将“不可烂”垃圾分为“可卖”和“不可卖”的两类,可烂垃圾就地堆肥处理,可卖垃圾进入资源回收环节,不可卖垃圾进入无害化处理厂。您提出的在源头上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8类,即厨余、卫生用品、塑料、玻璃、金属、纸、织物、有毒有害垃圾,在某些地方是可行的,但不宜在全国范围内一刀切。目前不少地方还没有建成塑料、玻璃、织物资源回收利用设施以及有毒有害垃圾的终端处置设施。

  三、关于厨余垃圾处理的问题

  对于厨余垃圾处理,各地可结合自身条件,确立符合实际的技术方法。浙江金华经验中,厨余垃圾连同果皮菜叶等作为“可烂”垃圾,进入村级的“阳光堆肥房”进行处理,堆肥产物就近作为果园、苗木基地的肥料。这一模式适用于阳光较为充沛、冬季较为温暖的南方地区。第一批100个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中,有相当一部分采用了该模式,也有部分北方地区的示范县进行了变通,在“阳光堆肥房”中配置加热设施,确保冬季也能正常运转。金华模式成本相对较高,适用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从其他地方处理厨余等有机垃圾的经验看,湖南攸县采取坑式沤肥办法,浙江安吉采用堆肥处理机,都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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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010-58934706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17日

来源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201710/20171027_2341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