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美丽乡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内外大量实践表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基本遵循3阶段规律,即依次经历基本生活条件保障、村庄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3个阶段。当前,我国农村总体还处于第一阶段后期和第二阶段前期。近年来,我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基本情况
201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新农村建设作出重要批示。4年多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一是形成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央的部署安排,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建立了新的联合推进机制,形成了工作合力,改变了以往多头推进、力量分散的局面。起草了《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已于2014年印发。二是各地建立了高位推进的工作机制。在中央的推动下,全国所有省(区、市)均成立了省级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启动了专项工程,召开了省级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省以下各级政府也比照成立了领导小组。三是形成持续推进的工作制度。自2013年起,建立了两年召开一次全国会议的机制,汪洋副总理出席会议并做工作部署,各省(区、市)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目前已召开两次全国会议,今年将召开第三次全国会议。四是形成有力推进的督查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对工作落后省开展现场督查,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自2014年起组织农村人居环境普查,每年一次,覆盖所有行政村,动态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所有省区市先后建立了对市县的工作检查和考核机制。
目前,中西部省份努力完成基本生活条件保障任务,大力推进以垃圾治理、改厕为重点的环境整治;东部地区在环境整治的基础上,部分已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到2016年底,我国农村无电人口全部消除,饮水安全问题基本解决,行政村通公路率达99.9%,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65%,难度较大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也达到了20%,开展美丽乡村示范的村庄达到8%左右。
二、关于将美丽乡村作为战略性工程的考虑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将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单列一节,最近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政府工作报告也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纳入其中。可以说,在国家层面已经将美丽乡村建设纳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并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关于统筹考虑居住、产业、生态、文化的问题
我部正在通过推动乡村规划编制工作予以解决。2015年11月,印发《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要求编制或修编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从县域层面统筹乡村空间、资源、设施和建设,分区域制定村庄整治指引;对于村庄规划,按照实用、简化的原则,将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作为村庄规划编制重点,分散型或规模较小、建设活动较少的村庄至少要编制有农房建设管理要求的简易规划,一般村庄应制定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安排,美丽宜居、传统村落等有保护和管控要求的村庄应在上述基础上增加相应内容。力争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完成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村庄规划编制率大幅提高。
四、关于加强村落传统文化保护
自2012年以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先后数次组织传统村落调查,分4批将4153个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村落列入了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涵盖全国所有省272个地级市、43个民族,中央财政已对其中3000多个村落给予了补助支持,平均每村补助300万元。通过该项工作开展,大量濒危遗产得到抢救性保护,一大批国家级非遗代表项目得到很好传承,70%以上的村落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社会保护意识和积极性空前高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农业部大力发掘保护农业文化遗产,部署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普查,开展第四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工作,对已认定的62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五、关于有序盘活农村土地资源
一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二是促进农村空闲地利用。国土部印发《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村庄空闲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盘活利用。三是促进农村闲置房屋利用。农业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等发展休闲农业。我部正组织研究农房租赁后的翻新、改建以及租赁到期后的权益划分等问题,提出农房租赁管理措施和建议,以便于指导各地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出租利用闲置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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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