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建筑物装饰外墙幕墙年检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建筑幕墙定期强制年检制度十分必要。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严格限定新建玻璃幕墙的应用场所、允许高度和构造形式,提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要求。规定对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并明确在竣工验收一年后、遭受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后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等时间节点上,应对玻璃幕墙进行检查鉴定、维修加固。同时,对相关技术单位也提出相应资质要求。
二、在建筑幕墙定期检测制度实施过程中,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相关服务。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玻璃幕墙报检服务时,应当约定检测频次、费用等事项。
三、关于建筑幕墙检测机构设立及检验标准制定。目前,全国有6千余家取得资质的建筑工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其中部分机构可承担建筑幕墙检验检测业务。现行《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建筑幕墙和门窗抗风携碎物冲击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玻璃幕墙粘接安全性检测评价技术标准》等检验标准,可为建筑幕墙工程及产品的检验检测提供技术支撑。
四、关于建筑幕墙设计使用年限要与建筑物主体结构达到同步的建议。由于目前对建筑围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否需要达到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专家们还有较大争议,需要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一步认真研究论证。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010-58933043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