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45号(城乡建设类31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王鹏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工业和民用建筑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监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如市场准入、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和工程质量监督等,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保障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做了规定,明确要求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但是,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面,我国尚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仅在部门规章层面作出相关规定,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城市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因此,工业和民用建筑在使用期内是否进行安全检测、监测,由产权所有人决定并由他们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为了加强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我部近年来组织开展了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要求各地对老楼危楼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印发了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各地全面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危险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断提高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鉴于当前我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滞后、各项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情况,您提出的“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完善定期安全检测政策规定”等建议很重要。我部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强研究论证,不断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提出切实加强建筑使用安全管理的制度措施,提升全寿命期建筑安全监管效能,引导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有效履行维修保养义务,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检测,切实保障建筑使用安全。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关心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8月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010-58933293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

 

 

来源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201810/20181029_238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