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64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吴金笔等8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古民居保护立法的建议》(第2643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古民居是我国文物保护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和宝贵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其中文物价值最高、保存最好的部分古民居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部分古民居被公布为历史建筑。对于古民居保护立法工作,我部和相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计划如下。

  一、已采取的措施

  不断完善保护法规和机制。国家先后公布了“三法两条例”,即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为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法定依据。1982年通过的文物保护法(2017年进行了修订)对保护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作了相应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受国家保护,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二是明确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明确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四是明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2008年1月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要求。2008年4月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将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建筑纳入了保护体系。

  专题研究出台部门规章。2004年,我部公布《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作了全面规定,为古民居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划定提供了基本的法定依据。2012年和2014年,我部先后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指导各地依法依规编制保护规划,加强古民居保护利用。2014年和2015年,我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指导各地做好古民居传统建筑的保护工作。2014年和2017年,我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严禁随意拆除和破坏已确定为历史建筑的老房子、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探索古民居保护利用的新模式、新路径、新方法。

  制定相关保护制度。根据2011年12月结束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数字,全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古建筑类26万余,其中以传统民居为重要内容的古民居等乡土建筑被作为新型文化遗产得到了高度重视。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公布13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已分六批公布了25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276个历史文化名村。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公布使得大量具有珍贵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的古民居得以保存,地域特征和传统风貌得到延续和发展。我部于201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4批传统村落调查挖掘,共认定4153个中国传统村落,在全国确定了数十万栋传统民居,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古民居。

  开展历史建筑五年划定工作。2016年7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要求,我部制定并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此项工作的目标是核查所有设市城市和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中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基本情况和保护情况,并公布历史建筑名单,这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古民居。

  加大保护资金扶持力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和《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5]527号),中央财政通过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对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古村落和古庄寨保护项目等予以支持;通过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列入省及省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等予以统筹支持;通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支持;通过农村环境治理资金等渠道,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有关村落的古民居、古村落和古庄寨予以支持。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文物保护法修订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项目,人大法工委将积极推动这一立法项目继续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对你们提出细化规定所有权人使用、修缮和维护古民居的要求,明确法律责任;明确在所有权人未能有效履行保护义务、古民居有损毁危险时,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等建议认真进行研究。二是我部将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基础,推动条例上升为国家法律,鼓励各省(区、市)出台省级保护条例,市县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古民居历史建筑的保护法规。三是中央财政将积极督促地方相关各级财政,切实加大对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通过现有渠道,完善资金投入机制,符合条件的古民居、古村落和古庄寨保护项目可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报,中央财政给予积极支持。

  感谢你们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010-58933769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8月21日

来源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201810/20181029_238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