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银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特色建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现代特色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丰富文化内涵,是历史延续的重要见证,与各时期历史遗存共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近现代特色建筑对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和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将近现代特色建筑纳入保护范围
1982年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成效显著,保留了大量珍贵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我部于2004年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定义: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评定标准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将“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作为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六大类别之一;我部2016年印发的《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建办规函〔2016〕681号)将“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典型性”作为历史建筑认定标准之一,并强调认定保护对象应注重体现各个历史时期的风貌,不局限于保留某一历史时期。近年来,各地还探索将20世纪遗产、近现代遗产、新中国建筑遗产等各种文化遗产类型纳入保护体系,保护内容不断丰富。
二、关于加强基础研究,摸清家底
《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划定的分级、分类标准;要求各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管等部门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全面普查调查,摸清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分布情况,提出保护名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要求,我部于2016、2017年分别印发建办规函〔2016〕68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270号),要求各地全面开展普查和田野调查工作。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已确定历史建筑2.13万处,其中大量近现代特色建筑被登记公布为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下一步,我部将开展覆盖全国的城乡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并对已确定的历史建筑进行测绘建档,建立全国城乡文化遗产数据库,提高保护利用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三、关于完善专项保护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已建立“三法两条例”的特色建筑保护法规体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为近现代特色建筑保护提供法定依据。《指导意见》从全面普查、划定范围、建立档案、编制规划、资金筹集、实施规划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严格管理制度和有效工作机制。首先,确立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主,房屋土地、文物、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参与,各司其职的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机制;第二,对于已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必须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必须组织编制专门保护规划,提出明确保护原则和管制措施;第四,对于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原则上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要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五,要求各地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提供政策与资金保证,明确所有人和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利用建筑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应给予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第六,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对于擅自违反保护规划造成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破坏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我部将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基础,推动条例上升为国家法律,鼓励各省(区、市)出台省级保护条例,市县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近现代特色建筑的保护法规体系。
四、关于做好新的开发利用及在河南省进行保护试点工作
为探索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新路径、新模式和新机制,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资源的使用价值,我部于2017年将北京、广州等1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通过开展为期一年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研究提出破解当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问题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模式、新路径和新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在试点基础上,加快制定和发布指导全国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部门规章,启动全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示范工程,结合试点成果加强对河南省各市县的政策支持,指导河南省积极申请相关试点工作。全方位调动社会力量,以共同缔造为原则,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到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中,构建共谋共保共治共享的保护新格局。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010-58933769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