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6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雍成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后期运维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第1169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关于加快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长效管控机制、健全海绵城市后期运维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PPP项目运营、推进海绵城市设施全生命周期资产管理等建议很有借鉴意义。

  一、关于加快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长效管控机制

  2015-2016年,财政部会同我部、水利部选择30个城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通过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形成有利于海绵城市推广的长效机制和可行模式。通过3年试点工作,成效初步显现:一是推动海绵城市理念深入人心,海绵城市建设是适应新时代城市转型发展的新理念和新方式,有利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要落实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二是积累了宝贵经验。30个试点城市在技术创新、运作模式、管控制度方面开展了有益探索,初步形成了一批经验,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建立长效机制、及时将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果转为制度,推动海绵城市理念落地,将海绵城市建设变成城市政府的自觉行为,我部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研究建立海绵城市的规划管控体系。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指导各地科学编制规划,做好顶层设计;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样本,将编制思路和方法正确、规划成果可落地的石家庄、句容、昆山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作为样本,说明编制方法,明确成果如何应用;在试点过程中指导试点城市将海绵城市的指标要求纳入法定规划体系,通过规划“一书两证”确保海绵城市理念落地。二是建立海绵城市标准体系,倒逼工程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组织修订城市规划、给排水、园林、建筑、道路等领域的10余项国家标准规范,为系统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及时扫清专业间的技术障碍;组织梳理了建筑小区、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水利等专业的115个国家标准,提出修订建议,逐步构建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体系并落实到各专业中。三是建立考核评估机制。我部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明确海绵城市的考核要求;正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效果评估技术标准。

  试点城市在实施过程中,探索了一些好的做法。一是成立专门机构,武汉、青岛等城市经当地编办批复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机构,并增加了行政人员编制;重庆、南宁、镇江、萍乡、常德、鹤壁、西咸新区等城市经编办批复,在原有的机构加挂海绵城市管理机构的牌子,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二是建章立制,深圳市政府出台管理办法,将海绵城市规划的关键性目标和指标纳入法定规划体系,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指标之一;厦门市结合“多规合一”审批的平台,结合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在不新增管理部门、不增设审批事项和时间、不增加业主负担的前提下,将海绵城市规划审批和现有“一书两证”审批流程有机结合,在城市规划环节把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三是启动立法,通过法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固化,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厦门市启动立法程序,拟将《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鹤壁市通过修订现有的《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增加海绵城市建设专章,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四是强化考核,试点城市普遍建立责任落实和监督考核机制,通过考核调动各区(县)、各部门的积极性;一些城市将考评纳入全年政绩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奖惩机制;常德市邀请市纪委巡视员、市组织部考察员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监督核查,进一步完善责任落实和考核机制。

  海绵城市建设作为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的一种全新探索,需要逐步改变传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理念,夯实基础、稳步推进。嘉兴、萍乡、宁波等试点城市在实践中,结合本地工作基础和实际,已经要求在全市域内所有的县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关于您提出的将海绵城市建设范围扩大到县的建议,考虑到各地工作基础不同,我部鼓励有条件的县城因地制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二、关于健全海绵城市后期运维管理体系

  目前,第一批海绵城市试点城市的工程建设已经基本结束,设施运行维护成为当前和今后的工作重点。考虑到城市道路、园林绿地等各个专业都应该在运维管理中落实海绵城市理念,我部主要以标准为抓手,推动运行维护主体责任的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倒逼各专业部门按照标准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一是完善运行维护管理有关标准规范,近年来我部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分专业制修订《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透水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等,对海绵城市运维和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同时,我部还组织对建筑小区、道路、园林绿化、市政排水、水利等专业的115项标准中,梳理出与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的标准17个,通过这些标准规范的修订,进一步健全海绵设施的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要求。二是加强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指导。许多试点城市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采用了按片区打包、PPP运作的模式。我们要求这些城市必须严格执行“绩效考核、按效付费”,政府签订的PPP合同中,支付的运营服务费必须与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且挂钩的比例不能过低;在制定试点城市年度考核指标体系时,也将绩效考核、按效付费的要求作为评分内容,推动试点城市规范运作。

  试点城市也在积极探索运营维护的长效机制。一是通过标准规范设施运维管理,第一批试点城市出台18项专门针对运维管理的技术标准。如:池州市制定了《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运行维护导则》,印发了运营维护相关的技术标准4项;镇江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海绵城市设施发布了《镇江海绵城市生物滞留设施运行维护导则(试行)》和《镇江海绵城市雨水管渠与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导则(试行)》。二是加强社会资本运作项目的运维管理。南宁市在PPP合同中,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效果的考核指标,涉及的河道、园林绿地维护内容,由不同部门负责考核,并按考核结果打分作为按效付费的依据,取得良好效果。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PPP项目运营

  您所提到的部分城市PPP项目论证不足、社会资本非理性抢占市场的现象确实不同程度存在,这主要是一些地方将PPP简单理解为融资工具,对PPP运作涉及的打包运作、合同管理、绩效考核、按效付费等新模式、新要求不熟悉,对政府“花钱买服务”理解不到位,把海绵城市建成了“大工程”,这需要进一步规范。我部多次召开培训会议、项目对接会等,指导各地规范PPP模式,一是要求做好系统性谋划。强化顶层设计,避免操之过急。在谋划项目时,要按照汇水流域合理进行打包,将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打包,“肥瘦搭配”,既能平衡财务支出,又能系统性解决问题。二是健全社会资本遴选与退出机制,在选择社会资本时,注重选择技术实力强的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参与海绵城市建设,避免简单采用低价中标方式,让专业的人做专业人的事,避免技术能力不具备的企业“鱼目混珠”;强化合同管理,公平制定合同文本,明确政府方和社会资本的权益和责任;强调实行“绩效考核、按效付费”,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变“政府花钱买工程”为“政府花钱买效果”,既要规范社会资本投资行为,也要防止政府方不依法履约时侵害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灵活调整的合作机制,对于PPP合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府不能“一推了之”,政企双方都应本着平等协商、积极推进的精神共同研究,这对于PPP的顺利实施有重要的作用。南宁市在那考河PPP项目中,曾就水质指标考核的方式、程序多次进行友好协商,保障了项目顺利实施,取得良好效果。四是研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我部正在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拟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对于依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及其法人,纳入激励对象名单管理,采取信用加分、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频次,给予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失信人纳入惩戒对象名单管理,限制或禁止其今后从事海绵城市相关工作。五是加强公共领域PPP实施的政策保障。财政部积极推广在公共服务领域运用PPP模式,支持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强化民营资本平等参与PPP项目的制度保障;加强示范引领,从2014年开始,财政部联合行业部委每年推出一批示范项目,对海绵城市建设等予以倾斜支持,将PPP模式情况作为选拔海绵城市试点和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十三五”建设规划》实施,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支持相关设施建设;为更好地推动PPP运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我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创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PPP模式。

  四、关于推进海绵城市设施全生命周期资产管理

  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城市道路、给排水、园林绿地等方面,这些都属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为科学管理资产,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017年财政部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明确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纳入会计核算,由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同时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等问题也进行了规定。2017年10月,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专门设置了“公共基础设施”会计科目,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记录问题进行了规范。上述准则制度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我部将密切配合财政部做好相关工作,共同研究城市公共设施全生命周期资产管理事宜,指导各地方开展探索和研究。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积极支持和指导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在建章立制、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的可持续性上下功夫。一是以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工程建设。考虑地区差异,总结海绵城市试点的建设管理经验,因地制宜,在试点城市建立的本地标准规范基础上,鼓励社会团体制定更为先进的海绵城市团体标准;进一步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标准。二是研究将成熟可行的做法形成制度,将试点城市中的共性做法总结推广,抓紧建立规划建设管控制度,结合“多规合一”平台建设,将海绵城市规划管控制度作为“高压线”,落实到法定规划体系当中。三是进一步规范PPP运作。财政部将继续总结海绵城市试点PPP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在规范PPP运作、防控风险的同时,深入研究重点领域PPP发展思路和实施路径,扩大带动效应,补齐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的短板;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扩大融资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联合有关部门,规范有序推动海绵城市等城市建设领域的PPP项目,督促地方严格执行投资管理规定,加强PPP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严格PPP模式适用范围,科学决策、合法合规,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四是进一步改善城市资产管理。指导试点城市做好经济分析,对投入产出效益进行合理估算,从全市域、全生命周期评判海绵城市的经济效益,算大账、算细账,研究通过规范PPP模式等方式推动全生命周期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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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8月14日

来源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201811/20181102_2382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