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27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吴秋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打通港澳进入大湾区人流、物流、资金流及信息流的建议》(第7270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11月28日,我部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明确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建金〔2017〕237号文件充分考虑了香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愿,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政策出台后,各地按要求抓紧制定并出台具体措施。在缴存方面,东莞、深圳等地在实际执行中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香港职工,所在单位为其配缴。在贷款方面,东莞已于2018年5月1日出台政策允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香港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深圳则规定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香港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为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我部2018年将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维护包括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在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010-589345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6月8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

来源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201811/20181112_2383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