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806号(城乡建设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冯远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执行合理工程建设工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的提案深入分析了当前建筑市场不合理压缩工期造成工程品质不高、建设质量难以保障等问题,提出的保障合理工程建设周期的具体意见,对我部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部对此已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并作出工作安排。

  一、保障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合理工期已开展的工作

  (一)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设立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罚则。2015年印发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和2018年印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

  (二)强化标准定额引导。2013年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提前竣工(赶工)的赔偿进行规定;2016年发布《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版)》,为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确定合理设计周期提供参考;2016年发布《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提供参考。

  (三)依法严格监督检查。我部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和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中,将建设单位保障合同约定工期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另外,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将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作为排查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重点内容,坚决杜绝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安全事故。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部将进一步做好保障合理建设工期工作。一是结合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研究加强对建设工期的监管政策措施,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明确工期及相应权利义务,提高合同工期确定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加强对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管;二是针对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加大对不合理压缩工期检查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坚决遏制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三是引导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压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责任,提高履行保障合理工期责任的自觉性。

  感谢你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7月2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010-58933231

来源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201912/20191219_243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