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第6.1.4及6.2.1条规定,保障律师“以人查房”或者“以房查人”调查取证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权
2013年,《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明确,原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我部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相关职责已一并划转至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其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律师查询的权利予以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修改《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您提出了修改《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第6.1.4及6.2.1条规定的建议。我部将结合您的建议,研究废止《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408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7月12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