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换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历史建筑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和利用好历史建筑对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延续城乡文脉、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保留中华文化基因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完善管理建立保护历史建筑传承机制
2008年公布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作出规定:影响历史建筑的建设活动,应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018年,我部会同司法部等8部门向国务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报告》,提出要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修订及相关立法研究工作。2017至2018年,我部在北京、广州等10个城市开展全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研究提出破解当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问题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模式、新路径和新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总结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经验,出台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完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制。启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将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作为修订主要内容。争取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立法工作纳入全国人大“十四五”立法计划,并在其中设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专章。
二、关于开展普查,盘清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底数
一是开展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建立保护名录工作。我部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建办规函〔2016〕6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270号),要求所有设市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县全面开展现场普查和田野调查,对历史建筑潜在对象进行摸底,对于符合标准的历史建筑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为保护名录,用5年时间完成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截至2019年6月底,全国已确定公布2.49万处历史建筑。
二是建立历史建筑数字化档案。2017年,我部印发《关于启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信息平台的函》(建规保函〔2017〕146号),正式启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数据信息平台”,要求各地规范历史建筑信息数据填报工作,初步建立历史建筑数字化档案。截至2019年6月底,全国已填报9460处数字化档案。
下一步,我部将启动全国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县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做到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全覆盖,开展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三年专项行动。
三、关于“因材施救”,有针对性地保护历史建筑
一是分级分类科学制定历史建筑保护措施。我部2018年发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明确要求应科学评估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及保存状况,提出历史建筑的平面布局、立面形式、装饰细部等具体修缮维护要求,所有修缮维护、使用行为均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
二是完善技术标准,延续风貌传承。在2018年试点工作中,要求各地围绕价值保护与传承,明确历史建筑外观风貌等保护重点,建立区别于文物建筑保护的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和方法,科学保护利用历史建筑。试点期间,指导广州、杭州等城市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则,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和禁止性功能,鼓励多功能使用。
三是创新历史建筑合理利用路径,植入现代产业功能,充分发挥使用价值。要求各地在保护历史价值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选取一定数量的历史建筑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历史建筑功能合理与可持续利用模式及路径。10个试点城市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项目155个,带动社会资本近20亿元。
四是加强公众参与,挖掘历史建筑文化内涵。既关注历史建筑物质载体的保护状况,也深入挖掘其背后的故事。
下一步,我部将总结全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经验,编制历史建筑试点工作成果宣传册,宣传试点成功案例。启动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省级试点工作,要求各省(区、市)选择1—3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成效,指导各地将创新经验和地方实际结合起来,因地制宜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3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010-58933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