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济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和利用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了丰富的文化遗存和人文底蕴,是仍在使用的活态遗产。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系统性、完整性保护并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对于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摸清家底、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体系
1982年我国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以来,国务院共公布13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部和文物局共公布312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487座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我部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建办规函〔2016〕681号)、《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要求各地摸清家底,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做到应保尽保。截至目前,全国划定历史文化街区875片,确定历史建筑2.49万处。
下一步,我部将开展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研究,系统梳理中华文明发展脉络特征,建立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名录及潜在保护对象清单;继续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确保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文物局将完善常态化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实施文物资源的动态管理。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的基础上,指导、督促各地定期开展文物普查、认定以及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挂牌建档工作,厘清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双重身份,动态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资源。
二、关于加强保护规划编制、推动整体保护与个性特征保护有机统一
一是强调整体保护。2018年我部会同文物局召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估检查总结大会,会议强调要尊重古城、老街的山水环境,系统保护城镇历史格局,延续城市发展文脉,把历史文化遗存真实、完整地交给后人。我部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8〕56号),要求各地探索编制历史城区复兴规划,加强历史城区风貌整体管控,运用城市设计手段保护和延续历史城区整体格局和特色风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实施“十三五”规划《纲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要加强城市空间风貌整体性,保持村庄完整性、真实性和连续性;编制出台《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承载的文化资源挖掘和文化生态整体保护。二是加强对保护规划编制管理。2012年和2014年我部先后颁布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2019年颁布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对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管控提出具体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编制实施规划期至2035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各地在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性保护,科学划定保护范围。文物局将指导各地加紧编制名城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整体保护文物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推动文物保护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将文物保护要求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衔接。
三、关于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监管制度
我部会同文物局于2010年、2017年两次组织开展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对保护不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进行通报批评,及时督促地方做好整改工作。2018年至今,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指示精神为主题,在杭州、福州、上海组织召开3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专题培训和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认识水平和全社会的保护意识。文物局组织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评估工作,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中的主体责任。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监督管理力度。一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启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研究修订工作,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支持;加大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行为的处罚力度,研究出台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公开警告、列入濒危名录和撤销称号的管理办法。二是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体检评估制度,开展保护体检评估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管平台,将体检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强专题培训,推动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校及行政学院培训课程。
四、关于探索多元化、差异化的保护和利用模式
2017至2018年,我部在北京、广州等10个城市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地方试点工作,在保持历史建筑外观、风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新模式和新机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我部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8〕56号),要求对居住型历史文化街区,不得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民进行商业、旅游开发,应采用微改造的“绣花”“织补”方式,持续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宜居性,做到见人见物见生活。文物局组织编制《文物建筑利用导则》《文物建筑开放利用案例指南》,鼓励文物建筑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实现形式多样的开放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要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惯等内容。
下一步,我部将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保持历史建筑风貌、外观、体量等特征基础上,丰富业态、活化功能、合理利用,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文物局将指导各地深入研究本地区文物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注重延续文物使用功能,合理赋予文物适当的新功能。
五、关于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非常重视,从资金投入上予以保障,资金补助费用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十一五”以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已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超过22亿元,支持了一大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改善了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了生活水平。“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包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在内的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考虑到《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资金,目前不宜新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将继续通过现行方式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您所提建议,进一步规范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3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010-58933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