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云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发展中孕育产生的,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历史见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深厚根基,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您提出的建议对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高度重视名城名镇名村活态化保护传承
一是出台相关规范标准,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10年,我部和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对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进行评估考察的通知》(建规函〔2012〕113号),要求申报城市填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表,作为申报名城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等级和数量在“保存文物特别丰富”(100分)一项中占15分的分值。2014年我部制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措施。2019年我部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应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
二是加强名城名镇名村整体性、活态性保护。2012年,我部印发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建规〔2012〕195号)指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应当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继承文化传统,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保持街区活力。2018年,我部会同文物局召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估检查总结大会,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协同保护名城名镇名村等历史文化的物质空间载体和传统社会网络,延续城市人文环境和生活场景,做到见人见物见生活,让城市更有温度。2018年我部印发的《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8〕56号)指出,采用微改造的“绣花”“织补”方式,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持续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宜居性,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对居住型历史文化街区,不得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民进行商业、旅游开发。2019年,我部会同文物局印发《关于部分保护不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通报》(建科〔2019〕35号),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街区搬空居民后长期闲置不管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下一步,我部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修订工作中,研究论证在有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保护规划编制等内容中增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科学合理做好条例修订工作。
二、关于多部门协同管理和推进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
我部会同文物局开展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工作。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考察、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检查等过程中与文物局共同开展有关工作。配合发展改革委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发放;配合中央宣传部开展《记住乡愁》纪录片的拍摄,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宣传;配合文化旅游部做好红色旅游工作,注重对名城名镇名村中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
下一步,我部将推进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跨部门协商机制,通过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等方式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涉及的土地、资金、防灾减灾等工作。
三、关于加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的基础性、跟踪性研究,实行精准施策
一是加强保护工作检查监管。2017年10月,我部会同文物局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的通知》(建规〔2017〕221号),通过自查、互查和抽查的方式掌握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基本状况和数据,发现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二是开展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研究。2019年,我部委托相关研究单位开展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研究,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划分为华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七大片区进行摸底调研,主要研究各片区中华城镇文明发展演变规律和发展脉络,提炼各片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价值和特色,评估各片区名城名镇名村的保存现状,建立各片区名城名镇名村的潜在保护对象名录。此次大范围的调研将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建立分类施策精细化管理机制提供坚实的工作基础。
下一步,我部将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完成好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研究,对名城名镇名村的类型、价值、保存现状进行分类梳理,提出精准施策分类保护举措和建议。进一步指导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管系统,实现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动态监管。健全约谈、列入濒危名录、除名、问责等工作机制,打造共建共管共享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新格局。
四、关于对名城名镇名村的主政者制定专门的管理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主体。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中央组织部,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主体责任,探索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绩效列入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进一步细化考核要求、考核指标、考核机制,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市(县)“一把手”的监督问责力度。
五、关于制定专门的法律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三法两条例”为骨干的历史文化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发挥了基础性的重要作用。各地区也不断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截至目前,有12个省(区、市)颁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省级法规;5个省(区、市)启动立法程序;有109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制定了保护类法规。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以“三法两条例”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及时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研究制订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争取早日将名城保护法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同时,指导各省(区、市)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市县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3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010-5893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