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跨地域承接工程业务需在项目所在地备案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赞同您取消跨地域承接工程业务需在项目所在地备案制度的建议。取消跨地域承接业务需在项目管理所在地备案的制度,有利于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着力解决各地在跨省建筑企业管理中设立审批性备案等地方壁垒问题,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2015年9月21日,我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同时,明确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后,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2018年,针对部分企业反映跨省承揽业务设置地方壁垒等问题,我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160号),于2018年4月2日至5月21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检查采取地方自查和我部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部结合收到的群众反映,对部分地区开展专项督查,督促各地严格按照建市〔2015〕140号文件要求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违反规定实行审批性备案及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进行处理,严肃查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的行为,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同时,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向社会公开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资格、项目及信用信息,通过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信息推送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6月1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