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4〕5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史殿举:

  2022年1月18日,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巢湖市双桥河区域初期雨水调蓄工程3#入流井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8”物体打击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巢政秘〔2022〕4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检查不细致,对事发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设专人监护;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80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4/art_17339_776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