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尔·买买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防火材料质量监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2020年4月,我部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程序,并对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进行从严管理,为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法定依据。2020年6月,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进一步细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程序。
为落实城乡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城乡建设领域安全工作总体部署,我部计划在2020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做好《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的实施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
二、关于重视新型建材产品的防火安全性能、发烟性能和烟气毒性
建筑火灾尤其是密闭空间火灾,因烟气遮蔽引起人员疏散困难,烟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引发人员窒息等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比例较大,这也是国内外火灾科学研究的重点。我国在相关产品检验标准中,强化了对烟气毒性的要求。如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将燃烧烟气生成量、烟气生成速率和烟气毒性都纳入材料燃烧性能分级判定中,使产品生产研究方、工程业主方、建筑设计方、验收监督方等各相关方都有标准依据,可检验、可判定。
三、关于设计和建设单位使用防火性能合格的产品
《暂行规定》第九、十条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四、关于对建筑物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进场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暂行规定》第十二、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进行查验。
五、关于加大对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燃烧性能、燃烧性能分级和耐火极限监测等硬性要求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产品标准中都明确规定了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和耐火建筑构配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性能等要求。我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等,从不同角度对各类材料的防火安全性作出了规定。其中,《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对装饰装修材料用于不同建筑物及场所、建筑规模及性质、使用部位的燃烧性能等级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下一步,我部将逐步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切实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010-589338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