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1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2,091,607.62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其他评标办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技术标评审标准中的所有分值均为对应该项评审因素的最高分值,不足之处评委可酌情扣分处理。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删除“最终以黄岛区审计部门审计值为准”。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的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2.5条的“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和“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调整为: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文件的相关规定”,以此为准。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的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14.2条的“结算书的编制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签字盖章必须齐全有效。工程结算书审减额不得超出最终审定值的5%。若承包人审减额经财政部门审核超出最终审定值的5%,承包人除承担应承担的结算审核费用外,还需按审定值的2%承担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按违约金数额直接扣除。”调整为:“结算书的编制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签字盖章必须齐全有效。工程结算书审减额不得超出最终审定值的5%。若承包人审减额经财政部门审核超出最终审定值的5%,承包人需按审定值的2%承担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按违约金数额直接扣除。”,以此为准。 5.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附件7:施工合同补充条款”。 6.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11:报价注意事项”中的第(2)、(3)项。 7.本项目结算和支付方式为电汇。 |
| 递交时间 |
来源网址:http://www.ggzy.gov.cn/information/html/a/370000/0105/202601/06/003745d9768144594a679c54353344331ae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