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城西污水处理厂(二期)周边管网改造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

南陵县城西污水处理厂(二期)周边管网改造施工项目

项目编号

WH230SZ26SG0524(任务书编号:FS34022320260401号)

标段名称

南陵县城西污水处理厂(二期)周边管网改造施工项目

标段编号

WH230SZ26SG052401

招标人

名称

南陵县排水管理处

地址

南陵县龙门桥排涝站内

联系人及电话

0553-6832026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芜湖东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7号

联系人及电话

方珍 1775539993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6年0901日10:15:00

第一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投标报价(元)

16385652.64 

项目负责人

戴绍伟

证书编号:1342019202100081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工期(日历天)

120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加分业绩:1、茌平高铁新区道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站北东街(原文茌东街)以西);2、茌平高铁新区道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站北东街(原文茌东街)以东)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茌平高铁新区道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站北东街(原文茌东街)以东)

第二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南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投标报价(元)

16339697.24

项目负责人

史少卿

证书编号:1342022202300893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工期(日历天)

120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加分业绩:1、石台镇梧桐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永盛街道路改造提升工程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石台镇梧桐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傲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投标报价(元)

16314166.46

项目负责人

李刚强

证书编号:2342018201899126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工期(日历天)

120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加分业绩:1、国联河西公园社区道路建设项目(学院路、跃进路、华宇路)施工;2、G235广德绕城段公路(示范大道)建设工程--(华兴路-茶场路)道路工程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国联河西公园社区道路建设项目(学院路、跃进路、华宇路)施工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1、淮北新联情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2、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注册证书有效期过期;3、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注册证书有效期过期4、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满足招标公告1.4条款。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最后一日为工作日。

其他公示项

1、样本值单位:安徽傲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南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基准价:16367213.75元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s://whsggzy.wuhu.gov.cn/whjyzx/),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s://whsggzy.wuhu.gov.cn/whjyzx/),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3.1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来源网址:/information/deal/html/a/340000/0104/20260902/0034c54ffc6155484382a84dc9554ce642b8.html